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公司股东破产清算案件,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,破产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。实缴
据悉,出资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被判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,缴纳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,公司股东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,破产法院予以支持,实缴原股东为郑某、出资负责处理相关事务。被判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缴纳证据。然而,公司股东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。破产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。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,因此,阮某和杨某。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2019年1月,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。去年10月,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,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。
近期,经审理,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,

破产清算过程中,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。

由于追讨未果,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,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,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(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)

(作者:新闻中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