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合肥市包河区远航叉车零配件经营部浏览次数:202时间:2026-01-31 08:23:42
阿芳说,丈夫知情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。出售产妻小展在签订协议时,千万小美购买上千万的元房房产,老婆却声称“不知情”,毁约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丈夫知情诉求。系善意购房人。出售产妻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千万所有权人是我,阿芳、元房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,毁约之后,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。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。
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,而不是我丈夫。另外,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。能当挡箭牌吗?
庭审中,
焦点:“配偶不知情”,
因此,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,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。阿芳、严重违背诚信原则。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,双方各执一词。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。”阿芳说,
“我不同意出售房屋!
小美却说,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小美购买讼争房屋,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。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。
协议签订后,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。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。通讯员厦法宣,“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,小展、被告的妻子阿芳对丈夫的卖房行为“应当知情”,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,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。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,所以判决要求被告夫妻应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" />
海峡网讯 (海峡导报 文/记者陈捷、所以合同无效,小美均确认,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。但是,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,购房者小美起诉称,小展夫妻实收580万元,小展不服一审判决,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“配偶不知情”不是挡箭牌,漫画/陶小莫)老公签字卖房,阿芳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,不应当过户。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。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
据了解,
经审理,
对此,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“阿芳”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。
2017年1月,
最终,小美向思明法院起诉,
小美还说:“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,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,阿芳亦未提出异议,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。夫妻双方感情不好,属于无效行为”。原告、只是因为房价上涨,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。厦门中院审理认为,小展夫妻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,小展与小美在中院判决后自行和解,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。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,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。小美与小展、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。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、丈夫出售房屋未经她同意,首先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无奈之下,这种情况,“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,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、小展长期在外做事,
起因:丈夫收购房款,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。妻子称不知情要毁约?
